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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纳税申报的相关优惠政策

    发布日期:2020-07-08浏览次数:

    一、普惠政策

    2020427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布20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,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延长4年。具体通告如下:

    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44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48号)、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77号)、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90号)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。

  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

    二、专项政策

  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)第一条规定:“202051日至20201231日,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,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,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。”具体是指,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7月、10月办理第二、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,只申报不缴税,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1月,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。